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
丁芝华
(山东交通学院人文科学系,济南 250023)
【摘 要】校车安全管理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校车的安全与否。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纷纷加强了对校车安全的管理,对改善一度曾较为严峻的校车安全形势起到了较大作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校车安全管理尚存在重视不足、缺少符合校车安全特点和规律的专门管理思想、尚未建立起合理高效的管理体制、管理内容存在一些缺失和问题、缺少系统的管理措施等问题。当前,急需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充分保障孩子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关键词】校车; 安全; 管理; 交通安全; 完善对策
0 引 言
近年来,校车在我国许多城乡地区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这些校车的投入运行为解决孩子们上下学交通难的问题发挥较大作用。然而,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它们的安全十分令人堪忧。由于运输对象的特殊性,校车安全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并非一个简单的学校、企业或个人问题。政府如何实施有效管理,充分保障校车安全,已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大问题。
1 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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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校车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也只是在进入本世纪后,它才获得了较快发展。然而,在本世纪初的前几年,由于校车的状况较差、驾驶员素质较低、运营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校车安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其中甚至还包括一些重特大事故。一时之间,校车安全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校车安全,防止和减少校车对孩子们造成伤害,我国各级政府提高了对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纷纷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例如,国家先后颁布施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2号修改单、《校车标识》(GB24315-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09)等多个规范校车安全问题的国家标准,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其他国务院部门陆续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于2006年和2008年两次组织领导地方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治活动[1];湖北省专门发布了《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其他一些省也在一些立法中对校车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深圳、青岛、哈尔滨等市专门发布了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地方规章,除了正式的立法外,许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就校车安全管理发布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举措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大成效,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国严峻的校车安全形势。另一方面,它们也促使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逐步迈上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 在管理思想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作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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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应坚持“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山东省公安厅、教育厅和安监局联合发布的《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2) 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家对校车安全的管理基本上属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范围,应遵循《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许多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专门针对校车安全的管理体制。例如,湖北省通过《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管校车安全的体制,青岛市通过《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学校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管校车安全的体制。
3) 在管理内容方面,根据相关立法和实践中的情况,国家对校车安全的管理当前主要包括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管理、对校车的准入管理、对校车驾驶员的准入管理、对专业校车运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校车运营活动的管理、对校车的路面交通管理、校车交通安全教育等。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管理和对校车的准入管理主要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2号修改单和《校车标识》(GB24315-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09)只适用于小学生校车。国家禁止学校使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设定了校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身体健康,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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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对专业校车运营企业的准入管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遵照国家对一般道路客运企业所设定的准入条件。对校车运营活动的管理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学校运营校车活动的管理,另一类是对专业校车运营企业等运营活动的管理。对前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6条也进行了规定: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对后者,按一般道路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对校车的路面交通管理和校车交通安全教育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前者主要包括对超载、
超速、不按规定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对黑校车、违规校车的查处等。
4) 在管理措施方面,就中央政府而言,对校车安全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发布实施部门规章、发布实施技术性规范、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等。其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主要表现为组织领导全国范围的校车集中整治或专项整治等活动。就地方政府而言,对校车安全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发布实施地方规章,发布实施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校车发展的政策、资金等扶持,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等。其中,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也主要表现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集中整治、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定期检查等活动。通过前述对校车安全管理思想、体制、内容和措施等方面的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校车安全管理已经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正在不断得到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也取得较大进展。然而,校车国家标准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黑校车的屡禁不止[2]、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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