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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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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若干问

题的决定

(2014年5月27日)加快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是落实省“八项工程”的重要举措,事关全市发展大局,事关优势特色产业打造,事关淮安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23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2013〕第6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淮委〔2013〕119号)和市政府七届第25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第3号),现就加快推进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盐化新区)建设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精心谋划,全力推进盐化新区快速崛起

1.把盐化新区打造成淮安发展盐化新材料产业的第一载体。《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淮安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将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打造成千亿元级主导产业,将产业园建设成为产业配套的盐化新材料集聚区。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强调,加快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对于淮安培育优势产业,健全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同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要》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帮助淮安发挥比较优势,加快推进盐化新材料产业发展。《纪要》从体制、机制和政策上对扶持盐化新区的加快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就园区管理模式、园区规划、项目审核、用地政策、财政扶持等10个方面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市第六次党代会第三次会议和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就高标准推进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作出了重要部署,为盐化新区跨越发展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动力,必须抓紧抓好落实。

2.盐化新区要抬高标杆,高点定位,全力创建跨越发展“三大目标”。一要按照“高端、绿色、循环、集约”的发展导向,瞄准国际、国内先进化工园区“产业发展、公用工程、物流传输、环保安全、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要求,创建“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盐化新材料产业特色基地。二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发展理念,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个核心和“牛鼻子”,围绕园区形象目标和主要经济指标“双跨越双突破”,力争用3-5年时间,新拓展完善功能配套区25平方公里以上,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行业10强等重大战略投资

企业20个以上,建成固定资产总投资额50亿元以上循环产业集聚区10个以上,打造一批销售100亿元以上基地型企业群、做大一批销售30-50亿元的集团型企业群、培育一批销售10-30亿元的发展型企业群,实现园区工业产值1000亿元以上,创成全市第一个千亿元级特色产业园区,最终发展成为工业产值5000亿元以上的盐化新材料产业城。三要坚持改革创新不动摇,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的“四统一”要求,不断释放管理体制创新带来的红利和活力,通过创新发展、集成发展和融合发展,把园区打造成全市跨越发展中最具活力、最有潜力的增长极和最具现代特色产业体系的增长板块,力争2018年前创成产城融合发展的国家级盐化新材料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把淮安打造成“中国新盐都”和“中国盐谷”奠定坚实基础。

3.盐化新区要明晰思路,创新举措,全力聚焦跨越发展“六大突破”。要牢固确立绿色发展、集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理念,突出“融合发展、链式发展和集群发展”的发展路径,实现盐化新区跨越发展。一要坚持规划引领,围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推进”的园区发展理念,确立“一步规划、核心做强、组团相连、一区多园、产城融合、分步推进”的块状发展和滚动发展思路,加快建设以大企业、大项目集群配套和产业链延伸配套发展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企业园中园”和“县区园中园”,打造特色园区;加快建设以研发平台和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科技园中园”,打造精品园区;加快建设以生产生活服务和商务运作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商务园中园”,打造都市园区;加快建设以物流传输一体化和低成本运作为核心的盐化新材料“物流园中园”,打造快捷园区;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10个以上具有特殊功能的“园中园”,实现盐化新区“园中园”的聚焦突破。二要坚持产业引领,围绕“强链、补链、建链”的产业发展理念,优先发展盐化与石化相结合的融合能力强、集中度高和一体化的大产业,优先发展竞争力强的特殊性能材料产业,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生物化工等新材料产业,优先发展市场前景好、品质优的盐化日化产业,实现盐化新区“大、特、高、优”产业的聚焦突破。三要坚持载体引领,围绕“做优平台、配套先行、打造特色”的园区建设理念,确立“整体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项目优先”的统筹推进和突出重点的建设思路,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工程,实现盐化新区优势平台打造的聚焦突破。四要坚持项目引领,围绕“做优园区、做大产业、做强企业”的园区招商理念,确立“提升门槛、招大引强、量质并举、链式发展”的招商引资思路,强攻招引循环经济和产业链项目,推进盐化工、石油化工、高端精细化学品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升招商引资项

目实效;制定县区、龙头骨干企业“飞地”招商引资等优势政策,推动“园中园”建设;借助外力驱动,制定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和专业招商等激励政策,通过市场化招商运作模式,实现盐化新区大项目、产业链项目招商引资的聚焦突破。五要坚持集群引领,围绕“做强企业、做大产业”的转型升级理念,确立“打造主导产业群、龙头企业群和主打产品群”为支撑的企业培植发展思路,培育一批战略型企业、区域型企业、成长型小巨人企业,实现盐化新区企业培大扶优、整体推进的聚焦突破。六要坚持服务引领,围绕“创优环境、打造品牌”的园区服务理念,确立“敢担当、重落实、善创新”的帮办项目思路,全力打造全国“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政务环境,实现盐化新区流程再造、提高效能的聚焦突破。

二、理顺体制,以块为主,全力保障盐化新区封闭管理运行

4.盐化新区比照省级高新区(筹)和国家级高新区(创建)管理,实行以块为主、充分授权、封闭管理体制。盐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盐化新区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权行使党建党务和经济、行政、社会管理职能,享有县区人、财、物等管理权限。进盐化新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群关系隶属盐化新区党工委。

5.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简政放权,依法全权委托盐化新区管委会在盐化新区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主体职权。盐化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化治办)、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业务上分别接受市各职能部门指导与监督。

6.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及不低于市类似园区标准,设立盐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内设机构、内设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派驻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保留张码办事处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划定的盐化新区管辖范围,在范集镇原区域除实联大道以北、“东界址”(盐化新区原规划东界址)以西、苏北灌溉总渠以南、淮金路以东合围外的地界内继续保留范集镇建制;在高良涧镇和黄集镇部分村(居)基础上组建淮洪路办事处。

7.盐化新区享有县区人事管理权限。盐化新区可借鉴省内外其他化工园区做法,比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管理办法,制定相对特殊的用人政策和考核激励政策,建立科学合理、自主用人的人才进出机制和工薪制度。机关行政编制内人员列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直部门对各分局人事安排需征得盐化新区同意,盐化新区对各分局人事安排有建议权。盐化新区参照执行省内外其他化工园区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办法,对盐化新区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盐化新区设立对口部门或增加条线管理人员,不得要求盐化新区有关部门履行不符合盐化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义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和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行政关系暂时保留在原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指新组建后的淮洪路办事处、张码办事处和保留下来的范集镇相关人员)工资等公共支出列入市财政预算,近3年由市财政承担,上述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轨纳入市本级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物价局和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分局(派驻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绩效管理由盐化新区负责。

8.明确盐化新区管辖范围。盐化新区管辖范围为:苏北灌溉总渠以南、洪泽货运火车线路以东、花河路—宁连一级公路-工桥路以北、淮金路以西和范集镇除实联大道以北“东界址”(盐化新区原规划东界址)以西、苏北灌溉总渠以南、淮金路以东范围之外的管辖区域所合围的地界区域。具体包括淮安区范集镇和洪泽县高良涧镇、黄集镇相关村(居)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码办事处全部。

三、明确职责,授足权力,全力支持盐化新区封闭管理运行

9.盐化新区管委会享有市本级项目管理权限。盐化新区管委会依照授权,享有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城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级项目许可(审批)、规费征收和监管执法等管理权限,市各职能部门不再重复行使。盐化新区有关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对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授权盐化新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物价分局行使市局(含省局授权)项目许可(审批)、规费征收和监管执法等管理权限,由盐化新区扎口管理,同时报市局备案。盐化新区要健全完善行政服务机制,凡涉及项目许可(审批)事项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事项,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所需手续必须在盐化新区内就地办结。市级项目管理权限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盐化新区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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