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关于淮安区和盐化新区承担相关行政和社会事业管理费用问题。从区划调整交接之日起,淮安区继续承担范集镇划入至盐化新区地界范围内所有行政运行和社会事业管理费用至2014年12月31日;盐化新区即时承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码办事处和洪泽县高良涧镇、黄集镇划入盐化新区地界范围内相关行政运行和社会事业管理费用(即镇办、村居、学校、医院、派出所、消防站等运行费用)。
五、落实政策,统一扎口,全力促进盐化新区封闭管理运行
27.盐化新区内发生的规划、城建、房管等各项费用,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费用外,其余部分(含上缴款的返还部分)留给盐化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滚动开发。国土、环境规费按规定收取后,除上缴省部分和发放盐化新区国土、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外,全部划归盐化新区帐户用于发展建设。凡建筑施工企业在盐化新区范围内承建的项目,发生的税收一律入盐化新区金库。
28.盐化新区范围内道路建设、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由盐化新区管委会负责投资建设。本着“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盐化新区内供电、供水、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蒸汽、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各有关企业承担;各有关企业必须按照盐化新区的规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给予配套,以确保盐化新区建设需要。市供电公司应在盐化新区设立专门机构,集中受理和帮办供电业务。
29.盐化新区企事业单位的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和收费等协调服务工作由盐化新区统一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对盐化新区内单位进行相关管理和服务的,须先与盐化新区进行衔接,由盐化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落实。坚决制止对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凡在盐化新区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盐化新区管委会设立专门窗口,统一收取,入盐化新区财政专户;市直各单位不得直接到盐化新区收费。
30.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等服务性行业和会计、评估、律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盐化新区内企业接受各类有偿服务。
31.盐化新区内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盐化新区内的建设项目招标。盐化新区内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统一进入市招标市场,由盐化新区管委会组织招投标工作,相关费用除场租费外,其余费用由盐化新区直接收取,入盐化新区财政。
32.盐化新区管委会要提高服务质量,所有进区部门和相关服务机构均应在园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建立集中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模式,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对重大项目实行会办制,为投资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全力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政务环境。
33.盐化新区管委会要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日制、承诺制、项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对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4.市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县区要积极配合盐化新区做好园区体制整合运行工作。(1)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化治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城管局和市规划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公安局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在本《决定》出台一个月内将相关职能划转到位、授权到位。(2)由市政府办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市民政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在本《决定》出台一个月内将盐化新区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和淮安区管辖职能划转到位、所有项目和人财物交接到位。(3)由市编委办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城管局等部门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泽县、淮安区等县区配合,确保本《决定》出台一个月内盐化新区内设行政机构、内设事业单位、内设派出机构和派驻园区机构编制核定到位,各分局机构及班子成员明确到位。市委、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过去所发文件和作出的规定,凡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办和反馈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附件: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机构设置及部门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盐化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盐化新区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权行使党建党务和经济、行政、社会区域管理职
能。盐化新区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盐化新区分别成立分局或派驻机构,分局或派驻机构代表市级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二、部门管理职责
1.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本《决定》授权,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盐化新区总体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批区内各类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含民房);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需报省以上批准的,在市规划局履行盖章手续。盐化新区规划分局应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分局局长可由市规划局负责同志兼任,确保盐化新区规划方面各项手续在盐化新区内封闭完成。
2.住房建设部门。依据本《决定》授权,负责盐化新区内建设工程报建、资质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供水)等管理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负责园区内房屋产权的发证工作,房地产开发资质审定工作,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租赁、转让、评估、中介服务、房地产广告、拍卖、调房及各类发证工作,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基金的收取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园林、燃气、排水方面的执法监察工作。需要报省以上审批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盖章手续。
3.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审批和管理市级权限范围内,所有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和具备其他生产条件,产品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进园区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必须报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发展改革、经济运行和商务、科技、统计等相关工作。市商务局每年应预留一定的批文号码,委托园区管委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证书》。
4.劳动人事和社会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盐化新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和人才引进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合同鉴证、人事劳动调配工作及计划审批、工资基金审批、劳动年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等工作。负责园区学校、医院、民政、文化、镇办事业等社会事业和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工作,协助公安分局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5.安全环保管理部门。依据本《决定》授权,负责审批园区内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颁发各类排污许可证,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负责园区环保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盐化新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做好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污染防治,加强对环保产业、环保产品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发放、事故纠纷调查处理、法制化管理等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照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在园区内采取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装卸、储存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本《决定》授权,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6.财税金融管理部门。盐化新区单独设立金库,实行独立财政核算。园区体制范围内的税收按规定所形成的财力和资金使用权归园区。园区体制范围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企业缴纳的契税等各种税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财政外,其余部分全额留盐化新区。盐化新区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物价分局和环保分局除工资外的人员经费及运行费用由市财政划拨至盐化新区财政账户管理。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盐化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用地项目预审,出具《用地预审报告》、《测绘通知单》和《地价评估通知单》;实地勘测定界并出具《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土地出让范围图》;进行地价评估确认并出具《地价评估报告》;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编制、填写、审批《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和《供地方案》;与用地单位签订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合同》;核发《出让用地批准书》和《土地出让范围图》及《准予发证通知单》及相关批件;受理出让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盐化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勘测测绘、地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盐化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查、权属审批以及登记发证工作;盐化新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回收处置工作;盐化新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检查、拆违等土地监察工
作。需要报省以上审批的,由盐化新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盖章手续。
8.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证照等工作;辖区内其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在盐化新区内办理前期咨询、登记材料准备工作和发放证照工作;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由市工商局办结并进行管理。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各部门、各单位须在本《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相关移交或交办工作。对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或变相违背的部门和个人,市政府督查室要严肃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2014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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