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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还要考虑“关键设施”原则(the
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或者“瓶颈”原则(bottle neck doctrine)。
1、含义:指如果一个企业独家控制某些关键或者独特产品,如某些别无他途的交通咽喉要塞,某些独一无二没有可替代性的产品,那么它就有义务不去拒绝合理的交易。
该原则的适用原告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进入关键设施是真正必要的,不纯碎为了便利或节约费用,且要证明被告拒绝的理由不正当。
“拒绝进入网络”是我国法律对“关键设施”原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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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送审稿)》第22条规定:
如果经营者不进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实施,就不能与其开展竞争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经营者以合理的价格条件进入其拥有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实施。
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技术、安全或者其他合理原因,进入该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是不可能或者不合理的情况除外。
“关键设施”原则适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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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Zoja v. CSC-ICI案。CSC是美国一家溶剂生产企业,对两种化学产品在世界市场取得了垄断地位,而这两种药品是生产一种治疗结核病药品必不可少的原料。ICI是CSC在意大利的子公司,负责在欧洲市场销售两种化学产品。ICI打算兼并Zoja,但遭到拒绝。为此,ICI根据CSC的指令,拒绝向Zoja 提供两种化学产品,使得Zoja处于生存危机中。于是Zoja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控告。
委员会裁决:CSC和ICI利用他们在原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封锁了Zoja取得原料的渠道,目的是排除药品生产市场的竞争,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必须向Zoja提供原料,并进行了罚款。
1.5-4 独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强制交易(compulsory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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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送审稿)》第20条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有要求其他经营者只销售自己的商品,不销售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等独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排除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竞争。
独家交易从本质上讲也属于强制交易,实践中大多表现为“专营”、“专卖”、“独家经销”等。
独家交易也有一些有利因素,如降低交易成本。但危害性是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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