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使用单位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而且经过整改无效的,可以通知登记机关撤消其使用登记。
第四章 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每班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当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应记录。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四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包括月检、年检的定期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检查周期和增加月检、年检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月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二)所有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四)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和其他吊索具情况。
(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 (六)起升机构卷筒联轴器和联轴器 (七)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年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例行检查的内容;
(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三)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第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季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年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和易损件的更换,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由具有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且提供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有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也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资格。使用单位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如果只限于本单位,则维护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调整。具体的要求由各省制订。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维护保养,是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原使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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