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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素质教育中惩罚的必要性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24 8:11:4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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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素质教育中“惩罚”的必要性 ——“惩罚”教育,是赏识教育的积极补充

[摘要]

当今社会,赏识教育、大拇指教育,无批评式教育的提法越来越热,社会舆论也都在大声呼吁“尊重学生,善待学生”,似乎一批评就伤害了学生,不尊重学生。一“惩罚”就违背了教育规律,“惩罚”成了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以至于一些教师在工作中左右为难,如履薄冰,惟恐背上“违反职业道德”的罪名。当然,爱护学生是教师的天职,但这并不意味教育手段只能是和风细雨,一味鼓励式的。我国教育界在大力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今天,在教育中能否实施“惩罚”教育是教育界一直讨论的话题。我个人认为,实施“惩罚”教育不仅有必要,而且合法,但必须善用。用得好能达到其它教育方法很难达到、甚至达不到的效果。反之,则有可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走向教育的反面。

[关键词] 赏识教育 “惩罚”教育 必要 合法 善用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教师以平等的姿态与学生对话。在各级各类文件中从不提惩罚教育,更以法律的行式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惩罚中的一种形式)。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育工作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大环境下,许多教师对“惩罚”教育避而远之,加上新闻媒体不时报导教师滥用惩罚使学生伤亡而受到法律惩处的事件,更使教师谈“罚”变色。那么在大力开展素质教育的今天,能否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进行惩罚教育应注意哪些问题?这是每个教育工作者都必须展开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惩罚”教育的概念和界定

教育学中一般认为:“惩罚”是对学生过错行为的一种否定和强制性纠正,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现代教育对“惩罚”教育又界定了新的涵义:

(1)“惩罚”不等于体罚——不允许任何以伤害身体为代价的“惩罚”。

(2)“惩罚”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允许以损害学生尊严,迫害学生自尊心为代价的“惩罚”。

(3)“惩罚”必须与激励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不允许没有达到任何教育目的的“惩罚”。

(4)“惩罚”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 二、“惩罚”教育的作用

“惩罚”是对违纪学生心理或生理施予不愉快的刺激,从而减退或遏止不良行为的出现。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行为。通过必要的“惩罚”教育,使学生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由此认为,“惩罚”教育是教育者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表现或不恰当的行为方式,采取的一系列否定性的教育措施。“惩罚”教育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矫正功能:学生行为与纪律要求不一致时,教师对其“惩罚”,使其懂得行为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增强道德责任感。这一方法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尤其有效。多次苦口婆心的说教可能是白费了工夫,但一次严厉的“惩罚”却会让他刻骨铭心,知耻而后勇。这就是“惩罚”产生的教育效果。

(二)威慑功能:学生的认识、态度、观念等多来源于间接经验,并不一定得之于亲历奖惩的直接体验,学生往往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及行为结果间接得到的。如有学生违反纪律,教师“惩罚”该学生,其他学生便不敢犯该学生的错误。惩罚维护了制度的威严,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集体目标的实现。 三、“惩罚”教育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1)没有“惩罚”教育的教育是一种不完善的教育

很多人看来“惩罚”教育是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反义词,是与素质教育背道而驰的,使用“惩罚”是教师无能的一种表现。而实际上,翻开各校的校纪校规,“惩罚”教育的条款随处可见。任何一张处分决定上都会写上为了教育其本人的话语。也可以说任何一位教师在教育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实施过“惩罚”。前苏联大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抵抗诱惑和战胜诱惑的能力”。可见“惩罚”也是一种教育手段,一种教育方法。缺少了“惩罚”教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所以“惩罚”教育我们不能回避.关键是如何善用。 (2)“惩罚”教育并不违背《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

任何一种教育手段、方法的最终目的都是教育引导学生,促使其身心健康成长。“惩罚”教育也是如此,不能片面地把惩罚理解成打骂学生。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不能体罚学生,也是出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如果“惩罚”教育不违背这一原则,可以帮助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起到其它教育方法很难达到、甚至达不到的效果,那么“惩罚”教育就是可以好好利用的。

然而一部分心理学家反对使用“惩罚”的手段来教育学生,他们认为“惩罚”是一把双刃剑,不仅可能达不到目的,从长远来看还可能导致 不良后果。比如研究操作条件反射的心理学家就强烈反对采取“惩罚”性控制。他们认为,“惩罚”只能抑制某种不当反应,却不能教给学生新的知识,而且“惩罚”还可能引起愤怒、敌意或憎恨等不良情绪。对不良后果的恐惧并不能真正有效地抑制不良行为,学生只是暂时地压抑了他们的行为,一旦不再受到“惩罚”或者不被人看见,不良行为就会卷土重来。这些心理学家建议对正确的行为实施强化。当学生犯错误的时候,要告诉他们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并且在学生实施正确行为的时候,及时地给予肯定和鼓励,这就是强化。然而,更多的人却认为不应该放弃使用“惩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善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当然,和表扬相比,惩罚更难操作,对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它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 四、“惩罚”教育中应遵守的原则

心理学家发明了一套“惩罚”的信息加工模型来判断惩罚是否有效。 在此模型中, “惩罚”的确会给学生带来焦虑、不安等消极情绪,但学生是否会停止不当行为,并非取决于他们经历的焦虑或不安体验的多少,而取决于他们对此体验的归因和解释。如果学生是外向归因,即将不好的体验归因为权威人物的出现和管教,他们会暂时抑制不当行为,一旦周围无人监视, 便可能故伎重演。反之,如果学生是内向归因,即由于管教者的解释和教育而感到羞愧、内 疚,认识到自己的不成熟,那么,不当行为便可能完全受到抑制,即使无人监管,也不会再 犯。 据此,心理学家建议,在采用“惩罚”手段的时候必须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一)实事求是

学生犯错误的原因往往很复杂,教师在处理学生的错误时切忌感情冲动,更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惩罚”,而应首先冷静地分析学生不良行为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再决定是否“惩罚”,如何“惩罚”。 (二)让学生了解为什么受“惩罚”

教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必须讲清道理,使犯错误的学生对教师的处理心服口服,惩罚必须让受罚者心悦诚服,这样才能使其从内部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这里也顺带介绍一下美国学校的不同做法。美国学校在“惩罚”学生时不注重说理,甚至根本不说理。什么是错? 违反了学校的制度就是错。既不给不学生争辩的余地,也没有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表面上看这种“惩罚”方式与美国所推崇的个性教育是相冲突的,实则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它强调的是自悟,调动的是学生的内在因素,让学生真正从心里明白了对错,在教训中学会了社会法则。 (三)罚要及时

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的不安、内疚等体验更深,能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延迟的“惩罚”和处理会因事过境迁而使学生忘记,淡化错误行为,“惩罚”意义也不大。教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能听之任之,等到学生的错误行为造成危害后再来“揭伤疤”,“算总帐”这样易使学生产生情绪上的反感和对立,不利于学生从思想上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四)对事不对人

“惩罚”是否定学生的不良行为,而不是否定学生本人。要把“惩罚”限制在学生的不良行为上,就事论事,如不准逃学、不准讲脏话、不准打人,不准拿别人的东西等。避免“我讨厌你”、“你真笨”等伤害性语言,也不能让学生感到老师内心对他的冷淡、轻蔑的态度。 (五)寓教于罚

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一定的“惩罚”,是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必要手段,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惩罚”仅仅是一种手段,教育才是目的。任何形式的“惩罚”,都应蕴含丰富的教育内容。班主任对犯错误的学生,万不可罚不择法、罚而无度、为罚而罚、以罚代教。要避免抓住学生的错误不放,上纲上线,穷追猛打,“痛打落水狗”式的批评 (六)“惩罚”要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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