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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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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字样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各级人民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3.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单位或个人发现家庭暴力后应该如何处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另外,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5.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该如何处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6.遭遇家庭暴力后应该去哪里寻求庇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8.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9.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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