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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2“改型”指相同型式的一辆车和其变型车,它可能包含附件1的附录1的资料文件中所列的任何装置、部件或系统,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
(i)整车整备质量; (ii)允许最大总质量; (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 (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 并且
(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
4.1.1.2车辆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申请,同一申请单元的车辆应符合4.1.1.1.1的变型条件。 4.1.2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 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
其中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 附件1的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
4.1.3一致性证书参数
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证书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 附件1的附录2《车辆一致性证书》。 4.2 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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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4.2.1送样原则
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将申请单元内代表性的车辆样品1辆(配备必要数量的零部件)送达检验机构,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可以适当增加送样数量,同一单元不同车型的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型式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
具体的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见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车辆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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