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于是建设单位作出的变更造成了施工单位的进度拖后和 费用增加,所以施工单位可以就笫(I)项、笫(2)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可索赔的工期为3周:可索赔的费用为笫(I)项变更增加的费
用和笫(2)项变更导致的停工损失费。
5.因为工程总额小于500万,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的 20天内审定完毕,即在8月10日之前完成。木工程价款结算说明包 含:工程结算总价款,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工程变更等使工程价款 增减的原因。
5、1.项目经理的安全控制未考虑施工现场的具体环境状况,没有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状况进行具体分析,没有辨识和评价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从而使得部分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中暑。 2.对施工过程中被冲毁的光缆沟,项目经理是否应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问题,应考虑: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暴雨为不可抗力;此次所下的暴雨是否为当地气象史上罕见的暴雨。如果往年在此季节经常有此种程度的暴雨,则不可将其作为不可抗力看待,项目经理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从雨期施工增加费中支出。如所下的暴雨确实为历年来罕见,项目经理部则应从当地气象部门获取证明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申请。
3.质量监督机构应该对项目经理部因坡坎质量问题提出警告处罚。因为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对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对于不重视工程质量,玩忽职守、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遗留隐患多的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国家和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虽然此工程尚未完工,但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检查中发现了项目经理部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地对项目经理部提出警告,以防止项目经理部就因此而造成材料的浪费和工期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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