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一点浅显认识
大体上,世界范围内的法系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各个法系和各个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也是不相同的,在此对刑法中的死刑给予一点浅显的认识。贾宇在《我的死刑观》中写到,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关于死刑的第六个五年报告的统计,截止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11个,还有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在实际上已经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有38个,相反的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仅为71个。中国是为数不多的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我国刑法的立法特点是罪名在1980年代初直至1997年修订时大幅度增加,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的特点。之所以保留死刑。是由于很多的因素导致的。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俗话说的好,“林子大了,
什么鸟都有。”相同的,由于人口的众多,每个人又都是不相同的,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经历,不同的想法,不同的生活,所以可能会引发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或许有些在常人眼中怪诞令人惊异的行为,而在另一些人的眼中是正常的,譬如最近发生的令人们发指的杀害幼儿和小学生的恶性事件,在法庭审判的时候仍不知悔改,认为是社会对不住他,社会亏待了他,所以他也要亏待社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多导致统治者在管理的时候会面临困境,而脱离困境必定要想一定的对策。从我们老祖宗遗留下的传统,我们知道了死刑对于人们是有一定的震慑威力的,由此可以推断为什么在古代盗贼猖
獗时,集司法执法于一体的判官们会特喜欢死刑刑种的应用,可谓治乱世用重典。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的大国,法律起源于定纷止争,所谓“刑起于兵”,是说中国的刑罚来源于战争,在古代的时候,我们的先人们就提出了许多法制思想、法制原则,法律口号,刑法罪名等等。以前的法律对于人们都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普通大众都不得而知,都对法律有一种彷徨之感,后来随着法律的公开,人们对于法律又是另一种理解。随着年岁的增长,现在的我们经历了很多很多,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仍然不是很透彻,不然我们也不会进行什么普法运动了,也不会有很多人明明犯罪了却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苏力老师在《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涉及到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其中的老村长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也许统治者认为百姓是愚钝的吧,还是没有开化文明到可以不设立死刑的程度。另外,由于一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是罪大恶极,如果不判处死刑,仿佛不足以平民愤,受害者及家属都不被得到安慰,不仅他们社会大众也会对国家给予失望之情,可能会导致社会的震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犯罪的发生,人们会这样想,无论怎么犯罪,都不会被判处死刑,大不了就是在监狱里呆上几年,出来后又是好汉一条。如果每个人都是这样想,可以想象我们的国家会变成什么样子?
然而,现在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的情形却是不容乐观的。刚
开始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复核权利下方给各个地方的法院,不过现在,死刑复核权又回归到最高人民法院,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毕竟每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他人不能随随便便的剥夺,
而我们法院的稍一疏忽可能就是导致一个不能挽回的错误。众所周知的佘祥林杀妻案件以及胥敬祥案件等等都是一个个血淋淋的鲜活例子。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院的一些工作人员根本
就不重视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根本就不管什么人权,视生命如儿戏,刑讯逼供,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沿袭以前的政策,根本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当然了,造成此状况不是无缘无故的,由于当前公安机关的硬件跟不上,刑讯逼供成了一种最简便、最节省司法资源的方式,在软件方面,有些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本不达标。在潜移默化中,他们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当成了犯罪人来处理对待,由此他们会认为犯罪的人都是不合格的人,都是人格不健全的人,对于此类人,根本就不需要什么人权,什么尊重。我们国家是移植国外的沉默权制度,但此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是形同虚设的,米兰达公告并没有产生它在国外的作用,我们跟本就没拿它当回事。相反,越是沉默的人越会受到非人的待遇,因为工作人员会认为他们不老实,主观恶性大。一般情况下,侦破案件如果不靠口供是非常困难的,都是犯罪嫌疑人招供后,才会发现一系列的证据,因此口供主义有了滋养生长的温床。此外不仅沉默权不作用,而且无罪推定原则也是空架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在现实实践中,如果证据不足,刑侦人员是绝对不可能善罢甘休的,一定要下狠功夫让他承认子虚乌有的罪名,去年轰动一时的麻旦旦处女卖淫案就让我
们看出他们的行政太作为。由于上级要求行政工作量,要评什么职称,什么业绩,所以夜以继日,拿无辜的老百姓开涮成为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另外即使领导知道有刑讯逼供的事情存在,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什么惩罚,而且如果恰好正是犯罪人,一举两得,既有名又有利,何乐而不为?以上种种让我们不难发现刑讯逼供确实有其存在的现实原因。
但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数不胜数的冤假错案又让我们情何以
堪,最近在网上又看到一个新闻,是关于一个无辜的人被判刑数年后以无罪释放,但是他要求国家赔偿7年却没有下文。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我们的保护伞如何为平民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真的令人质疑。不知道他们如何面对那一个个无辜的人们在狱中被折磨的不成人样,如何面对一个个无辜的人们惨死在所谓的公平正义的土地上,本来是犯罪人却成为了受害人,造成此悲剧的始作俑者如何为他的行为负责确实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但是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是根本忍受不了监狱中的生活的,给他们造成的心理和生理精神上的伤害如何弥补,是立法机关好好思考的一个问题。一个人丛呱呱坠地到离开这个凡尘,不过几十年的时间,但是其中的大部分时间却在监狱中惨淡度过,父母亲人忍受着别人的嘲笑与白眼,自己有苦无处说,无处诉。
因此有些法学家说应当废除死刑,认为死刑是非常不人道的
一种刑罚制度。马克思曾说过,事物都是在矛盾中生存和发展。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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