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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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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外,乡镇(街道)和被审计单位可根据情况将审计结果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公布,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把审计成果与村级组织班子年度考核、任期换届和调整罢免相结合,作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干部和罢免、奖惩村干部的重要依据,也作为村级组织换届特别是村支部书记选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把审计成果与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考核相结合,对于乡镇(街道)所属村审计出现严重问题的、乡镇(街道)责成其进行重点整顿,负有主管责任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提炼分析,制定并建立长效约束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局或乡镇(街道)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并可对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县农业局或乡镇(街道)应当建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察委)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乡镇(街道)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由县农业局或乡镇(街道)责令其退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县农业局或乡镇(街道)责令其纠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其退还。

第二十五条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规定,增加农

民负担的,县农业局或乡镇(街道)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或者纪委(监察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县农业局或乡镇(街道)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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