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系统闭式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
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2.5 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和/或制造商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
2.6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检验开始前3个月通知买方检验的日期。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在买方检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有关合同设备质量的会议。
2.7 如买方人员并非由于卖方的过错而未能按时到场,则卖方有权自行进行设备装配和检验。
2.8 如果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或与合同规定的规范不符时,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当缺陷消除后,卖方应再次进行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9 参加交货前工厂检验的买方人员不应会签任何质量证明。在卖方国家和/或制造厂进行的质量检验不能代替在卸货港和/或工作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亦不能因此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的保证责任。
2.10 材料按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向买方设备监造代表提供全部试验结果副本。 3 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技术条件书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国家电力公司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DL/T586-2008)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卖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买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卖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买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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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卖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买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买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3.3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序号 监造部套 原材料及外购件 玻璃钢制品 风机叶轮 整机组装 整机运行 监造内容 H 1 2 3 4 5 外形及质保书检查 树脂含量,弯曲强度 叶轮平衡检查 外观质量及外形尺寸检查 空塔运行试验 √ √ √ W R √ √ 数量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3.4 对卖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4.1卖方有配合买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4.2卖方应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产方便。
3.4.3卖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3.4.4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3.4.5卖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
3.4.6 买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买方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知道,卖方均应主动及时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3.4.7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的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3.4.8 买方对设备合金钢部件的厂内检验,卖方应给予配合。
3.4.9在实施监造过程中,卖方应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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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配合。
3.4.10买方和卖方共同参与卖方分包及外购设备或材料的验收工作。卖方及其分包商应服从于买方的质量监督,买方参与工厂监造或检查验收,并不免除卖方所负的责任。
4. 性能验收试验
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附件1的要求。 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买方现场。
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买方确定。
4.4 性能验收试验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主持,供需双方参加。试验大纲由第三方提供,与供需双方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卖方按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卖方提供。 4.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4.5.1 材料试验:材料应根据标准试验,提供买方非破坏性试验资料。 4.5.2 工厂试验
a、卖方负责制作期间和装运前的必要的试验,且将试验报告书提交买方。 b、对本体进行流体静力学的试验,以设计压力的1.5倍为试验压力,时间不小于30分钟。 4.5.3 验收试验
a、买方在设备完全安装好后,进行性能验收试验,并按验收标准进行。 b、进行性能验收试验的时候,卖方应派人到现场帮助,解决试验暴露的缺陷。直到合格为止。
4.6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 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参加方配合。卖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4.7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卖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买方承担;在卖方工厂进行,则已包含与合同总价之中。 4.8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以第三方为主编写,买卖双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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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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