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代建项目实际交付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工期提前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为代建合同金额的15%);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赔偿,并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主体原因,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给代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建设主体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代建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预选名录:
(一)将代建项目擅自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建管理的; (二)造成代建项目重大损失的;
(三)在实施代建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因自身原因,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区范围内拆迁安臵房代建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拆迁安臵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O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后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拆迁安臵房代建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