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规定,为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补助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分解到社或组的种养殖业资金项目除外)。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层次。由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组织,并依照相应行业项目专业验收规程进行。
(一)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业主自验、县级初验,报市级终验的程序组织。
(二)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施工单位自验、业主初验,报县级终验的程序组织。验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要求,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确定。
(四)以其他部门投资为主的移民扶持项目,移民项目可作为独立的一个子项目组织建设,验收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组织。并适时派人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终验。
第五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并按行业规定试运行一段时限后,在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验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验收文件。并同时上报初步验收的相关资料(含电子版)。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报请市级验收的文件后,根据初步验收的结果,将及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但对投资规模不大、技术简单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委托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其验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和水利部门备案。
第七条 竣工项目,要建档立卡,达到图文并茂、资料齐全,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及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及设计执行情况报告、质量检测和监理报告、项目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项目移交手续等。
地点分散、投资额较小且同一类项目,可以一个乡镇或几个行政村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
第八条 竣工项目要设置规格和材质统一的永久性标志牌,其内容应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受益情况、资金来源、承建和监理单位名称、运行管理单位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名称和年月日等。
第九条 验收成员组成。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及以上竣工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以下竣工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为单数,一般5至7人为宜,并吸收项目相应专业人员参加。
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为被验收对象,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
第十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上级批准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预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监理及监督情况、审计情况、项目绩效情况和项目标志牌设置情况等。
涉及资金审计事项,按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渝水审[2012]4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验收,使用工程验收鉴定书;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使用工程验收单。
第十二条 项目质量评定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三条 对项目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等次的,主持验收单位应签署验收鉴定书或工程验收单。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明确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项目运行管理单位要制定并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会议程序:
(一)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内设工程和财务两个工作小组。
(二)工程组到项目现场察看实体、查阅工程资料等;财务组查看工程预决算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审计情况等。
(三)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汇报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承建、监理、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分别汇报工作情况。
(五)工程和财务组分别汇报检查情况,并提出评价性意见及建议。
(六)宣读工程项目鉴定书或验收单(草案),并进行讨论修改。
(七)通过工程项目鉴定书或验收单。
(八)项目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签字。
(九)被验收单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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