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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健工作领导的联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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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健工作领导的联合指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医疗保健 【发布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58.03.24 【实施日期】195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健工作领导的联合指示

(1958年3月24日)

自1954年前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与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出关于学校保健工作的联合指示以来,各地对学校保健工作有了一定的开展,各级学校普遍建立组织,小学也有了保健教师。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加强伙食管理,改善营养,调整课堂桌椅,改进学校教室采光照明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沈阳市还组织虚弱儿童成立保健班,也获得了显着成效。

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学校保健工作在原有基础上迈进了一步。但还存在些问题:如有些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保健工作还重视不够,缺乏领导;学校校医对治疗与预防不能很好的结合,疾病和外界环境的不良因素还严重地影响着学生健康。因此亟应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健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措施以保护和增进学生健康。为此,特作补充指示 1 / 2

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学生健康是教育和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后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应根据为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学校保健工作纳入全面工作计划中。应指定人员专管或兼管学校保健工作,并经常督促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视导人员在视察学校时,应对学校保健工作进行视察。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切实督促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学校保健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尚未建立学校卫生组织的学校(如大学校医室、医院、中学卫生室或卫生人员、小学保健教师),应由当地教育、卫生主管机关共同研究,根据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订出计划,逐步建立和充实起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学校所需的高、中级的医务人员数字,与卫生行政机关研究列入医学教育培养计划。对现职学校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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