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惠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饲料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2. 引用标准
饲料标签采用国家规定的《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199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T10647-1989)》、《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1991)》执行。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0647中的定义。其他术语采用下列定义。 3.1 饲料标签
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3.2 净重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3.3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4.基本原则
4.1 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饲料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
4.3 饲料标签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5. 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5.1 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2 饲料名称
5.2.1 饲料产品应按GB/T 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
5.2.2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5.2.3 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2.1规定的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 标签上应按表1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2 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5.4 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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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5.6 使用说明
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5.7 净重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5.9 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 5.10 保质期
5.10.1 用“保质期”几个月(或若干天)”表示。 5.10.2 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 单位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5.12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6 基本要求
6.1 饲料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6.2 标签上印制的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时清晰易辩。
6.3 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6.4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饲料标签上常用计量单位的标注见附录A。
6.6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数个饲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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