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
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
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知识点 19:标的物的回赎及另行出卖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
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
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
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 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第六部分 特种买卖
知识点 20:分期付款买卖 (至少分三次才是试用买卖,未付款达到五分之一,可以要求剩余价款全部一次付清或者解除合同,如果约定未付款达到十分之一,可以要求剩余价款全部一次付清或者解除合同,约定无效。约定大于等于五分之一都有效,小于五分之一无效。)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
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
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
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
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
租金标准确定。
知识点 21:样品买卖
(样品有隐蔽性瑕疵,按同种物的标准交付,交付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样品为准,样品发生变化,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
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
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
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知识点 22: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核心特征买不买取决于买家,试用期出卖人说了算。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归卖方,试用买卖试用期满后沉默等于买,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视为买,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视为买;试用期没有约定的,出卖人说了算。保证合同没有约定6个月。试用期满,无约定,无偿。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 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
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不是返还,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归卖方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
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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