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易忽略的涉税处置
一、年末借款未还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股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置问题
一、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股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盈利分派,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股企业除外)借款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盈利分派,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治理的通知》(财税[XX]158号)一文生效前已发生的个人投资者借款,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的,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盈利分派,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税问题
一、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份应依照利息、股息、盈利项目征收个税。股分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税。
二、公司制企业歇业清算时对未分派利润、盈余公积金的税务处置
关于全数或部份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节余的盈余公积和未分派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派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分制企业派发红股征税问题
股分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盈利性质的分派,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股分制企业在分派股息、盈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盈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盈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个人消费性、财产性支出的涉税处置 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处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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