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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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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发布日期】2004-09-21 【生效日期】200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轻轨、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路线之间以及轨道交通与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七条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专业规划实施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三章 运营与安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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