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
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20%以内。
第三条 成立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第六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分别按照下达名额1.3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 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3. 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4.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止4月30日,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5.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符合国家教师法规
定;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称。
6.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育学时,经考核成绩合格。在同等条件下,已参加国家级、省级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在具备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三项:
1.近十年来获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获奖1次;或县区优质课竞赛获奖2次;或在县区及以上组织的教研活动中上示范课、观摩课2次,反响良好。
2. 近十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
3. 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并完成市级科研课题研究。
4. 近十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1次,或县级论文、课件、教学案例等评奖活动获一、二等奖2次。
5. 近十年获得市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教研部门、专业学会)荣誉称号2次。
6. 近十年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成绩突出,所指导的教师至少有1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励;或承担
乡镇教师培训任务,完成专题讲座1次,效果良好。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农村骨干教师”评选活动采取“学校推荐——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州)教育部门统一评审——省教育厅审定”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1.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择优确定上报人选,并在县(区)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3.各市(州)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参评教师材料,对参评教师进行随堂听课,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家长学生开展民主测评,综合考评后确定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评审委员会。
4.各市(州)评审期间,省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 省评审委员会对各地评审过程、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工作报告提交省教育厅认定。
6.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入选农村骨干教师名单,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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