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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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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4]9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4〕99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1 / 3

5.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二、转专业的程序及条件

高校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和学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转专业的人数比例,明确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和相关要求,制定本校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告知全体学生。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应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实行学年制的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8.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9.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三、转专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学生转专业的备案文件,以及《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2 / 3

3.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

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四、其他相关要求

允许学生转专业,对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避免“一考定终身”,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各院校是按照国家和省里确定的录取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等确定录取学校、录取专业的,同一院校之间热门、冷门专业之间的录取分数线不同、录取标准也不一。因此,办理学生入学后转专业事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院校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要完善学生转专业的制度规范,谨慎操作、严格把关。我厅将定期对转专业情况进行电子信息比对,凡不符合教育部和我厅有关规定,擅自办理学生转专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学生转专业的备案手续应在3、4、9、10月份集中办理。经确认准予转专业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未经批准的转专业的信息不得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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