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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时所发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自动喷淋系统(由喷淋水泵吸水阀开始,包括自来水计量水表至消防水池给水);
②消火栓给水系统(由消防水泵吸水阀开始,包括自来水计量水表箱至各栋消防水箱给水); ③通风、防排烟系统(不含人防通风系统、空调系统、住宅内及卫生间通风系统); ④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系统,另含A:屋面电梯机房门、管道井门、电气井门;B:地下室检修井门、集水井门和设备间门(不含防火窗及分户门);
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消防控制中心昆明119无线联网报警系统及第一年服务费,承包方需保证竣工验收); ⑥火灾漏电监测报警系统;
⑦应急照明灯具(不包括埋管及穿线);
⑧配电室及柴油发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不含供电局施工的配电室); ⑨灭火器及消防标准化标示配置; ⑩合同范围内的竣工消防检测;
包含:上述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开通、从双电源箱出线端头起至各消防用电设备(消防水泵、风机、防火卷帘门等)的电线、电缆及各用电设备控制箱(柜)、消防管道上穿越人防围护结构处的防护阀门(若施工图上无此设计,包干总价要包含此项内容)、自来水施工范围以外的室外消防管网(含阀门井)。不含消火栓箱、防火门、风机、风口等的收口抹灰。
承包方需配合智能化系统工程中标单位确认智能化设备定位,且在监控机房平面图及立面图盖公章确认。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由于建筑消防系统工程的特殊性,它的整个施工流程都必须穿插于土建、装修等工种之间才能完成,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工期如下:配合土建、内部装饰等工种施工进度施工,待装修吊顶完毕后一周内完成设备安装,正式通电到位后一周内完成系统调试工作,调试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调系统检测及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必须保证在该项目竣工验收之前15天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昆明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评定合格(执行GB16-87、GB50235-97、GB50045-95(2005B版)、G50166-92、GB50261-96、GB50268-97、GB50303-2002、GB50300-2001验收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包干总价人民币 元整(不含与总包单位的配合费。) 金额(小写):包干总价¥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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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工程投标书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昆明市北京路987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十一、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消防工程主要施工人员组织机构表。附件3、消防工程主要材料清单;附件4、消防工程材料明细清单;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遵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民用建筑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 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地方相应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3、图纸
3.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施工前三天由发包方提供施工图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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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标准图集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3.2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翻印外借。 3.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特殊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力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及现场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审核工程签证。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签证及拨款通知。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工程经理
职权:工程施工方案、变更通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量签证、拨款通知。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5、承包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方工作
6.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6.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七日内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并装表计量,承包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支付水电费。
6.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6.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日内。
6.1.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七日内办理完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及开工报告。
6.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现场交验。
6.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分段会审。 6.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生费用经发包方签证后由发包方承担。如承包方损坏,则由承包方承担。 6.1.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6.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消防报审、验收等相关手续,发包方协助办理。 7、承包方工作
7.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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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每月20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进度、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无。 7.1.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7.1.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方办理。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方自行保护。
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方自行负责自己施工范围。
7.1.8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中的预留预埋、打凿补洞等工作由承包方负责,费用承包方承担,与土建总包施工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完整方案一周内。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9.1.2非因承包方的原因(包括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当具备开工条件时发包人发出开工令时承包方应按发包人的开工令开工,双方同意发包人不承担承包方的损失。
工期每延期一天由承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给发包人,累计计算;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
9.2. 暂停施工 非因承包方的原因(包括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工期顺延;当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发出复工令时承包方应按发包人的复工令开工,双方同意发包人不承担承包方的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执行《专用条款》第18条。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专用条款》第18条。 10.2 约定质量检查主要条款详附件5(包括但不限于)
11、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五、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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