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司法·案例》2014.6——指导性案例19号
2. 沈忠华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骨折,后又因医疗事故截肢,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费的构成负有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则推定医疗费均由医疗事故产生,医疗机构不能以原告因交通事故已获部分赔偿为由主张减免。 《人民司法·案例》2008.2
3. 江繁玉等与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农机管理站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赔偿标准问题,鉴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与国外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两者之间差距过大,应综合考虑优先保护受害人以及均衡保护责任人的利益衡量和价值标准,发达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赔偿标准,应参照国内最高省份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人民司法·案例》2012.22
4. 王德钦诉杨德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其本身的血缘关系根本地、不可改变地存在,并不因被扶养人出生的早晚或是否婚生而发生实质性变化。被扶养人应当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由死者抚养,但因被抚养人出生前抚养人发生死亡事故未实际抚养的子女。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24期
5. 刘洪喜等诉徐州市公交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司法平等原则,在同一事故中,既有提起侵权之诉的受害者,又有提起违约之诉的受害者,法院对受害者应当按照同一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做到同案同判。在竞合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规定而发生冲突时,法院有权依据法律适用规则选择确定法律规范并解决冲突。 《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第6期
6. 李佑章与黄福兰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便上路行驶,被他人违法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并不因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登记或无驾驶证而必然要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判定。当扶养人是城镇居民(或作为城镇居民对待)而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时,被扶养
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为基准来确定,即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是农民,其生活在农村而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同时,当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现行法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但原告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并同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对其精神抚慰金请求应予支持。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4期
7. 马俊华诉李秀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由出借身份证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一定的扩张,对与肇事机动车违规上牌有关的责任人处以与其过错相应的一定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10期
8. 徐长华等与上海经贸国际货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在酒驾肇事案件中,共同饮酒人负有劝阻驾驶员醉酒驾驶行为的义务,否则应对驾驶员因醉酒驾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在明知驾驶员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车辆,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酒驾肇事致人受伤的,交强险保险人只垫付抢救费用,在单车事故中被甩出车外直接死亡的乘客,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理赔对象。 《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20期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金永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较为常见的侵权之诉案由,在复杂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往往涉及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所作责任认定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关系的处理,多数情形下,两者在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上较为一致,故事故认定书往往作为确定相关当事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重要的依据,然因两者在责任主体、法律基础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16期 10. 周素青诉韩敬超等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人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