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及结构比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渝农发[2005]43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5.06.06 【实施日期】2005.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5]43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6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就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及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请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66号)规定的,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标准(见附件一),重新核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数额。 1 / 4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计算基数,必须严格按照市编委核定的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额为准(渝农发[2003]480号文件)。
三、各单位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经市人事局批准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职员及工勤人员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仍然有效,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渝职改办[2005]66号文件规定的新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报局人事处审批(见附件二)。
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数额,经局人事处审批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原则上2年内不作调整。个别单位因机构调整或发生级别、类别变化,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市人事局同意后重新核定。
各单位请于6月底以前,将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职数)及结构比例标准审批表(附件二)一式2份,报局人事处审批。
四、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中应本着“需要和可能、一般和重点、现状和发展兼顾”的原则,合理设置本单位高、中、初级岗位,并妥善处理好结构比例和现状之间的矛盾。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岗位数的不平衡及目标与现状间的差距,要逐步进行调整。各单位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控制比例低于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标准的,可在规定的新的比例标准以内适当增补;高于新的比例标准规定的,应通过竞争上岗、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和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比例控制标准。
五、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制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竞争上岗、聘任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六、各单位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评聘分开”原则,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工作,严格职称工资的报批程序。各单位对已经取得了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在本单位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给予聘任的,才能报局人事处审 2 / 4
批,同意兑现职称工资。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标准
2、重庆市农业局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职数及结构比例标准审批表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标准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类 型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一般中等职业学校 高级 35 30 25 岗位设置(%) 中级 40 40 40 初级 25 30 35 结构比例 高:中:初 1:1.1:0.7 1:1.3:1 1:1.6:1.4
说明:
1.中等职业学校类别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2.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职务中含正高级职务(即提高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中专高级讲师职务工资待遇岗位)。
3.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校。
4.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广电中专校、职工中专校、干部中专校、农民中专校、函授中专校、职业中专校等)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结构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办或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其结构比例控制幅度不得高于“一般中等职业学校”(一般不再向上浮动)。 3 / 4
5.教师进修学校参照“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结构比例执行。
农林水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标准
类 别 市级 科研单位 正高 岗位设置(%) 副高 中级 初级 结构比例 正高:副高: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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