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enhua@chinalaw.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邮政编码:10002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 文化部 2012年9月17日 点击查看附件: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情况,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以及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机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度假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文化娱乐新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内使用的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第五条 娱乐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一)《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学校是指符合教育法律规定的中小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办法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机关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实施
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二)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三)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设备、储藏等非营业性区域;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立在农村地区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差异制定;
(三)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四)娱乐场所使用的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应当经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噪声、卫生等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报送文化部备案。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当事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咨询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咨询意向书,为当事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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