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底层底板正负零标高的差值计算。若被遮挡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其建筑高度应当减去非生活居住建筑层的高度。如图1、图2
第十八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
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3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
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十九条 遮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97倍;且不得小于1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山墙宽度。
第二十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新建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对内)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5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 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第二十一条 遮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被遮挡建筑为原有住宅时,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对外)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 遮挡建筑平行或者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主日照
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和相对面宽总和的0.8倍;且不得小于48米。
(二)遮挡建筑垂直于被遮挡建筑的山墙面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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