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于财力的限制,《保险条例》的实施只是“重点试行,逐步推广”。当时的规定是,《保险条例》只在100人以上国营、公私合营、矿场、铁路、航运、邮电等行业和部门实行。100人以上的企业不多,以上海为例,全市15个产业有5315个企业,42万职工,其中100人以上的企业只占14%(注:《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当代中国丛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4-305页)。采取“重点试行,逐步推广”的措施,除了考虑到财力的因素以外,更多的是遵循《共同纲领》中提出的对于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要“逐步”开展的原则。
第二,坚持“劳资两利”的原则,对没有资格实行《保险条例》的企业,采取由资方与工会双方协商的办法来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这些企业制定的合同内容由于主要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所以合同规定的项目多寡不一,待遇水平普遍低于《保险条例》的规定,但总的来说,职工在不同程度上享受到了社会保险待遇。
“劳资两利”的这一福利原则使广大企业在处理有关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问题时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保护了资方的积极性。这一原则与马克思所说的我们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展的深刻认识是适应的,也是与毛泽东关于现在中国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而是资本主义太少了的著名观点相适应。
第三,在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建立后的中心任务被确定为“是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当时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占现代工业第二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为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现实与未来的利益,对民族资
产阶级采取了有伸缩性的限制性政策。对此,毛泽东早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利害关系的政策。(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082页。)”“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这个中心任务建立在对中国基本国情更为深入认识的基础之上。在劳资矛盾得以大大缓解的情况下,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了很大的恢复和发展,据上海、无锡等10个大中城市统计,1950年第二季度私营工商业开业5903家,歇业1.275万家,歇业超过开业6847家,但几个月后开业3.2674万家,歇业7451家,开业超过歇业2.5223万家。至1951年,全国私营工业的户数增加11%,职工人数增加11.4%,产值增长39%。1951年全国私营商业的户数增加11.9%,从业人员增加11.8%,商业销售额增加了33.6%,资产增加10.6%(注:汪海波:《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经济管理出版社,1986年;《新中国商业史稿》,中国财经出版社,1984年。)。私营工商业的振兴,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协助国营经济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而且也大大提高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这一成就的取得,是与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组成部分的劳动社会保障政策分不开的。
第四,在研究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时,无论如何不能忽略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现在回过头来,这一历史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给我们留下了不少思索、启迪和回味的空间:
首先,这个历史时期的“国家保险”模式,无论与当时苏联模式相比,还是与新中国后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模式相比,它都不能说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保险”模式。甚至,从严格意义上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肇始,并非始于《共同纲领》,而是1953年的《保险条例》修正案。在1949年至1954年这一时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指导下,在《共同纲领》
规定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的思想指引下,我们党和国家对劳动保障权益问题采取的是一种稳妥而实事求是的做法。
其次,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不可能仅仅取决于当时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制度改革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完全取决于有着特定偏好和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因此,我们应该看到,在恢复经济这个“中心任务”的基本制度安排前提下,政策主体在进行新的制度安排时,不可避免地要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特定偏好利益,以减缓乃至避免制度变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利益矛盾。“劳资两利”的制度构想,在劳方与资方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减少冲突达到实现“中心任务”绩效最大化的目的。这一制度策略安排的“退一步”,实际上为总体制度安排的“进两步”设置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性条件。
再次,“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秉持的基本理念,尤其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选择上。过度强调劳动者福利目标,是一种近视的行为,忽略了中国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具体国情。建国之初,在国民经济遭受连年战乱濒临崩溃,工业萎缩、农业凋敝,人民生活十分困苦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有条件地保证资方利益,不在社会保障权益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解决庞大的失业人口问题,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新民主主义的改革,更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工业化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选择上,不能脱离相应的政治经济环境,其制度规定必须以“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这一党的“中心任务”为准则。
最后,对这个时期社会保险制度安排,无论如何评价其意义都是不为过的。1949年中国共产党人所接手的旧中国,正如《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所说,
“国民经济已接近崩溃边缘”,“具有前现代经济特征的长期结构性问题,诸如人均收入少、人口寿命短、积累率和投资率低、传统生产方式占优势等,与20多年国内外战争所造成的物力人力损失和恶性通货膨胀交织在一起。”“以现代工业方式生产的产品还不到总产值的10%”,“劳动力的分布状况亦与此相似”。在这种状况下,温饱都难以保证何言社会保障(注:《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新政权建立之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再加上财政收入结构调整为以国营工业税收为主,无疑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四、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社保制度的确立及其本质特征
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阶段。这时,新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大规模扩展的历史时期。与1949-1953年相比,从1953年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以1953年连续颁发的三个重要文件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决定》、修正后的《保险条例》和《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核心,再加上随后颁发的一系列政策规定,标志着以苏联模式为基本特征的“国家保险”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这一过程持续了大约10年左右。之所以说以“《保险条例》修正案”为主体的1953年颁布的这三个文件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因为它们的内容发生了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第一,实施范围逐步扩大。自修正案发布以后,《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迅速扩大。仅几个月时间即到1953年3月底,实行《保险条例》的企业就达4400多个,比1952年增加了11.5%,职工人数达到420万人,比1952年增加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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