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镇巴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加理事会组成人员时,由协会秘书处书面征求所有会员代表意见,经2/3以上会员代表同意的人员当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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