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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考试提纲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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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康德道德哲学内容及评价

、、康德(公元1724~1804年)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也是18世纪欧洲理性主义伦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认为理性是道德的基础,并把感性经验排斥于道德领域之外。他否认道德与功利的关系,认为快乐、幸福、利益均与道德无关,道德是不能讲自己有什么利益,相反的却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康德认为,理性表现为善良意志,是道德行为的来源,又是道德评价的根据。也就是说,人做任何事情,唯一出发点就是善良意志,如果掺杂个人的感情、欲望,那就失去了道德性。在动机和效果的关系上,康德片面强调动机,否认效果在道德评价上的作用。他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关键在于是否出于“善良意志”的动机。只要人们的动机是好的,具有善良意志,按照绝对命令去行为,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就是善的。康德认为,所谓“善良意志”就是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它包括三条原则:①行为必须具有普遍性。②行为人必须以人为目的。③道德自律,即行为者自己对自己颁布道德律令。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康德认为,人的价值在于人的理性决定人自身的道德行为,道德不服从外在的封建权威和神,而由人自身决定。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一.反对经验论幸福主义 康德批判经验论幸福主义

1、幸福没有客观的标准,不能成为道德的善。

康德指出所谓幸福是没有客观标准的,一个人认为幸福,另一个人可以认为恰恰相反。对

幸福的欲求、理解和享受,人各不同,时各不同,可以由种种偶然的经验条件所影响和决定,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普遍必然的客观内容和共同标准。 2、道德命令是绝对命令而不是假言命令

对康德来说,所谓“绝对的”,就是对所有理性存在物普遍有效;所谓“命令”,就是我们应该去履行道德规则(或作为律令我们必须履行) 二.道德律令根源于实践理性的“善的意志”

“善的意志”就是人们对于源于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顺从。 三、康德的“义务”概念

“义务”就是做所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绝对命令”,一个为了“义务”而行事的意志就是善的意志。但如果只是符合“义务”或与“义务”相一致而行事,则不是。 四、道德律令的三种表达形式 (一)普遍的立法形式。 “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康德道德法则的三个特征

1、这种道德法则是一种定言命令,它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循它行事。 2、这种道德法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3、这种道德法则具有先天性。 康德道德法则体现的四种行为责任 1、对自己的完全责任——自杀

2、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人是否可以不去发展自然赋予自己的才智而纵情享乐。 3、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不遵守诺言 4、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不帮助别人 二、人是目的

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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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命令所要求的普遍立法,其所以可能,正在于人作为目的是一律平等的,因而才有普遍有效性。

人只对人有道德义务,对动物或对神没有这种义务。

自杀、说谎、不发展自己才智、不去帮助别人,都违背“人是目的”的法则,即把自己(如自杀、自弃)或别人(如说谎、骗人)仅仅当作工具。 人是目的的矛盾

“人是目的”作为两条道德律令存在这样的矛盾:即作为与人无关的纯粹理性的道德律令的本质特征,是要求人必需无条件服从,人在这里可以说是道德律令的“工具”;但道德律令的原则又要求人是目的。 (三)意志自律

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当作普遍立法的意志。

意志他律(the heteronomy of the will )是指意志由其他因素决定,这些因素就是康德所谓“实质动机”,即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觉)、神意等等。 道德律令的“自由”内涵

康德指明,道德律令这三条原理是同一的,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指向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自由”。

第一,道德律令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是自由的。 第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 第三,意志自律是这种自由的直接表现 五、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至善”

道德律令所以是绝对命令,不在于人是理性存在,恰恰在于人是感性生物的存在,需要实践理性来约束自然情欲,这是一方面;但追求幸福即满足自然情欲又是人的“本性”,照顾幸福也是人的一种义务,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抛弃幸福,这是另一方面。这两方面的矛盾和“解决”是《实践理性批判》辩证篇的主要内容。 道德与幸福的二律背反及其解决。 (一)道德与幸福的矛盾 (二)道德与幸福的统一

两者既不是先天分析的,也不是后天综合的。 (三)至善:德行与幸福的统一

德行与幸福的关系,不是后天综合的,也不是先天分析的,它们只能是先天综合在“至善”中。

“至善”是德行与幸福的统一,要达到“至善”,首先要达到德行的“最高的善”,即首先要追求道德的完满,但道德是不能完全穷尽的,它必须无止境地向前进展,而个人总是要死的,所以,只有认为人的人格能无止境地延续下去即灵魂不朽,才能达到个人意志与道德律令的完满契合。所以,人的道德行为以意志自由为前提条件,人达到神圣(即道德的完满)以灵魂不朽为前提条件,人获得“至善”则以上帝存在为前提条件。 六、康德道德哲学评价 (一)康德伦理学说的地位

1、康德通过区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人类的伦理道德活动与认知理性活动区分开来,并把指导人类道德活动的实践理性放在了指导人类认知活动的理论理性之上,从而提高了道德活动及道德理论的地位。

2、通过强调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先验性,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建构起与快乐主义,幸福主义和功利主义不同的义务论的道德体系。

3、康德的伦理学强调了伦理行为的非功利性和自律性特征,以及其以人为目的的正义和平等理论,维护了人的尊严以及道德的崇高地位。 (二)康德义务论的理论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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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论把道德活动本身看做是我们行为的目的,肯定了道德活动本身的内在的价值。这是一种作为目的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工具的价值。而目的论的缺点就是它把道德活动作为达到非道德目的或价值的工具,这也就降低了道德活动的作用与崇高地位。 2、义务论在道德评价时注重对行为动机的考察,而不像目的论那样,只关注行为的最终效果,不过问行为的动机,而道德活动的崇高也正在于行为动机的崇高上。 (三)康德义务论的缺点

1、由于对道德法则形式原则的强调,导致康德无法说清义务与人的情感、利益之间的关系。他关于人的行为不能以情感利益为动机和目的的要求有点过于严格,具有严格主义的倾向,因而在现实生活中难于实行。

2、康德希望通过道德法则的先天性来说明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是,这种先天性是无法证明的,因而缺乏理论的确证。

3、康德未能处理好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把对道德法则的遵守绝对化,因而忽视了社会生活中情景对道德法则的影响,以及人们在遵守道德法则时应有的灵活性。

4.孔孟道德思想主要内容

1、孔孟学说的特征

儒本来是一种职业,所谓儒者,就是以相礼教书为职业的人。他们正如向秀、郭象所说:只能明“古之人”之迹,而不能明其“所以迹”。 儒家与儒者的不同

儒者是社会中的教书先生,礼乐专家。这是孔子孟子以前,原来就有的。儒家是孔子所创立的一个学派。

孔子说,他“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一般儒者本来都是如此。不过孔子虽然这样说,他自己实际上是“以述而作”。因其以述而作,所以他不是儒者,而是儒家的创立人。

儒家是以“说仁义”见称于世的。在中国旧日言语中,仁义二字若分开使用,则各有其意义,若联用,则其意义就是现在所谓道德。

儒家讲道德,并不是只宣传些道德的规律,或道德格言,叫人只死守死记。他们是真正了解道德之所以为道德,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他们真正了解人的道德境界与功利境界的不同,以及道德境界与自然境界的不同。

2、仁、义、礼、智

儒家所讲仁、义、礼、智。后人以仁、义、礼、智、信,为五常。

孟子讲“四端”则只说到仁义礼智。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从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公孙丑上》) 1)“义”

孟子说:“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义是道德方面的应该。 无条件的应该,就是所谓“当然而然,无所为而然”(陈淳语)。义是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之要素。 一个人无条件地做他应该做的事,其行为是“无所为而然”。一个人以做某种事为手段,以求达到其自己的某种目的,其行为是“有所为而然”。 “义利之辨”

“有所为而然”的行为是求利,“无所为而然”的行为是行义。这种分别,就是儒家所谓“义利之辨”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

董仲舒说:“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一个人若是为他自己的利益,他的行为不可能是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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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道德行为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它可以是非道德的行为,即与道德范畴完全无关涉。(注意“不”与“非”的不同,参考“白马非马”之辨)

儒家所谓义,有时也指在某种情形下办某种事的在道德方面最好的办法。《中庸》说:“义者,宜也。” 儒家所谓义又似乎是儒家所说的“中”。办一件事,将其办到恰到好处,就是中。不过义与“中”也有不同。

有人说:儒家主张义利之辨,但他们也常自陷于矛盾。

如《论语》云:“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乎!?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孔子也注意到了人民的富庶。人民的富庶,岂不不人民的利?又如《孟子》云:“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不以梁惠王言利为然。但他自己却向梁惠王提出一现代人所谓经济计划,欲使人可以“衣帛食肉”、“养生送死无憾”。孟子岂不亦是言利。 所谓利,如是社会的公利,他人的利,则此利与义不但不冲突,而且就是义的内容。 儒家严义利之辨,而有时又以为义利有密切的关系,如《易传·乾·文言》云:“利者,义之和也。”其理由即在于此。

程伊川云:“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遗书》卷十七) 求私利,求自己的利,是求利;求公利,求别人的利,是行义。 2)“仁”与“忠”、“恕”

“公而以人体之谓仁”。“体”是体贴之体,“人”就是人的心,就是人的恻隐之心,即同情心。

以恻隐之心行义谓之仁。所以说“仁,人心也”,“仁者,人也”。孟子亦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

仁人必善体贴别人。因己之所欲体贴别人,知别人之所欲;因己之所不欲体贴别人,知别人之所不欲。 因己之所欲,知别人之所欲,所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此即所谓“忠”。 因己之所不欲,知别人之所不欲,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此即所谓“恕”。 合忠与恕,谓之忠恕之道。朱子《论语注》说:“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 “忠”是就推己及人的积极方面说,“恕”是就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说。 3)礼

礼是人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拟以代表义者。 《礼记·曲礼》说:“夫礼,自卑而尊人,先彼后己。” 儒家常以中说礼。《礼记·仲尼燕居》说:“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 4)智

智是人对于仁义礼的了解。

无了解的人,只顺性而行,或顺习而行,他的行为虽可合乎道德,但只是合乎道德的行为,不是道德行为。

人欲求高的境界,必须靠智。孔子说:“智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论语·卫灵公》) 5)仁义礼智不是同一层次

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孟子·离娄上》) 3、儒家的境界

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孟子的“养浩然之气”可体现儒家的境界。

孔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这是孔子自叙其一生的境界的变化。

“志于学”之学,并不是普通所谓学。此所谓志于学,就是有志于学道。 “三十而立”。孔子说:“立于礼。”(《论语·泰伯》)又说:“不知礼,无以立也。”(《论语·尧曰》) “四十而不惑”。孔子说“智者不惑”(《论语·宪问》)。有完全的了解所以不惑。不惑的智者才可以有真正的仁的行为,及义的行为,其境界才可以是道德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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