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吨-4.7万元/吨)×1000吨=300万元
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套保损益”科目。 被套期保值项目(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收益: (4.5万元/吨-4.8万元/吨)×1000吨=-300万元 借记“套保损益”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套期保值效果分析:
期货市场收益-现货公允价值收益=300万元-300万元=0万元,“套保损益”科目余额为零,套期保值效果100%,属于高度有效。 经套期保值后的企业经营利润:
(4.8万元/吨-3.8万元/吨)×1000吨=1000万元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七、影响套期保值效果的因素分析
从理论上分析,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只要数量一致、期限一致、方向相反,在充分市场条件下,两个市场盈亏相抵,可完全抵销价格因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以下情况可能会影响到套期保值效果,需要予以关注。
?笙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使用不同的货币,因汇率折算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笙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到期期限不同,因时间价值因素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笙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内含的利率水平不同,因内含报酬率因素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笙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因区域空间因素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笙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因交易实现的具体情形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笙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项目之间存在基差变化,会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笙套期保值期货交易支付的手续费、期货保证金收取比例等因素,也会影响套期保值的效果。
八、套期保值会计处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注意《准则》与《规定》之间的差异。目前,涉及套期保值交易有关财会处理的规定有: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财政部颁布的《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简称《准则》)。由于颁布时的环境和条件不同,《规定》与《准则》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对套期保值交易形成的收益,《准则》要求反映在“当期损益”中,而《规定》则要求反映在“递延套保损益”科目中;《准则》要求无论现货交易是否完成,套保交易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而《规定》则要求现货交易是否完成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准则》要求现货按公允价值计量,而《规定》则要求按成本配比原则分摊套保损益后计量现货。由于《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套期保值实际效果,建议进行套期保值的相关企业以《准则》为主进行会计处理,本文也主要是以《准则》为依据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
第二,注意现货公允价值变动与套期保值期货交易盈亏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反映;注意客观、准确地反映现货公允价值的变动,这样才能客观地评价套期保值的实际效果;注意企业进行套期保值是进行转移风险的,而不是为了获取超额投机收益的;注意现货与期货两个方面综合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绝不能只看期货市场的盈亏。
总之,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只要不偏离方向,立足专业搞经营,就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化解价格风险,实现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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