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的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的组织,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级政府负责组织。
审计的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民直接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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