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行进口的文献综述
(2014 —2015 学年第 一 学期)
学 院:财经学院
专 业 班 级:知识产权2班 学 号:631308130228 姓 名:邱月
关于平行进口问题文献综述
前言:
平行进口问题在国际贸易频繁化、知识产权地域性弱化的今天成为一个各国法律的灰色地带。到底平行进口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是否应该禁止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什么不同?如今有关平行进口的律法在各国各有不同,而平行进口又不得不涉及出口国和进口国的法律,怎样才能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激励经济发展不阻碍贸易自由化的立法,这是现行的问题。现有文献资料多数探讨平行进口的西化概念分类和立法可能性,还有一部分文献具体地域化,分析了美国欧洲以及我国平行进口的现状。综合分析平行进口这些问题,可以初步把握平行进口在法律上的未来动向,即可先发制人。 正文:平行进口是指当地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或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代理商,而未经其许可,其他贸易商仍从国外进口有关产品的作法。此处讨论的平行进口特指出口国出口的商品均为合法商品,出自于知识产权拥有者或者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生产。假若出口国出口商品为仿冒或来源不合法,当然侵权。
正文
一、平行进口概念
究竟什么是平行进口,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给平行进口下一个定义。平行进口是一个仍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各学者对平行进口的定义也众说纷纭。一些代表性观点的学者陈述如下。
刘雁冰,吴小鹏(2009)的《国际贸易中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解释了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
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储敏(2001)在文章《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分析》中写到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而出现的现象。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市场,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在国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现象。平行进口的对象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由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制造的正宗商品,而非假冒侵权商品。由于该进口与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故称为平行进口?。随着国际经贸活动的发展,一个知识产权可以同时在许多国家受到保护,平行进口的情况越来越多。平行进口是否会侵犯知识产权,已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利益不同,对平行进口所持的态度大相径庭,国际公约对此也未作统一规定。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解决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非常现实和迫切的。
二、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平行问题作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观点如下:
李长英(2003)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应注意平行进口问题》中说经济学家发现平行进口的产生大约可以归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厂商低价批发 (QuantityDiscount)的做法使得平行进 13商能够以较低的价格买人大量的商品并通过灰色市场卖到其他市场上去(参见DUhanandSheffet,1988)。①第二,不同市场上零售价格的巨大差异刺激了平行进 口的蓬勃发展。 第三,灰色市场交易商可以借助于被授权零售商的广告宣传活动进行促销,因此灰色市场交易商与被授权的零售商相比更具成本优势,这就是著名的搭便车现象。第四,厂商的
纵向定价(VerticalPricing)行为使得平行进31有利可图 (MaskusandChen,2002)。为了取得纵向控制的最大效率和避免所谓的双重加价问题(DoubleMarginalizati0nProblem),厂商在确定其最优批发价格(WholesalePrice)问题时,总是试图把批发价格降到最低 ,然而偏低的批发价格却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灰色市场的发展。第五,汇率的波动也会对灰色市场的发展推波助澜。平行进口商会利用汇率波动的机会把商品从币值变弱的国家卖向币值坚挺的国家。嘬后,厂商对零售商商品的超量供应也是推动灰色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获取最大利润,生产厂商总是尽可能多的把自己的产品提供给零售商,然而大量的产品供应最终会降低零售商市场上的边际利润,这反过来又会促使零售商把商品卖向灰色市场。
严桂珍(2008)的《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中说明了商品价格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使得平行进口商有利可图。对平行进口商而言,一方面,其从低价市场购入商品,商品进价较低。另一方面,其销售成本一般又不会很高,因为平行进口商无须为打开市场而进行大量广告宣传,也无须为了维护商品信誉而提供优良售前售后服务或虎山公园培训。因而,相对而言其销售成本较为低廉。当扣除进口销售的所有成本,如果将知识产权从低售价的国家进口至高售价国家仍然有利可图时,平行进口就可能产生。
三、平行进口中的权利穷尽原则
储敏(2001)在《平行进口的法律性质分析》中提到产品的购买者一旦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知识产权产权产品,即获得该产品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而知识产权也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专有权。这样,基于同一个客体产生了彼此冲突的两种权利。??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人通过制造、销售或许可他人制造、销售知识产权产品已经获利。当 物权与知识产权产生冲突时,倘若知识产权人无视物权人的利益,仍要对他人享有物权的产品进行再控制,则必然会侵害合法购买者享有的物权,此时的物权利益应高于知识产权利益。因此,通过 “权利用尽”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限制符合 “效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了物权对知识产权的对抗。
谭启平(2003)的《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解释了权利穷竭的普遍性又叫权利的国际用尽,是指权利穷竭的效力遍及全世界,即知识产权产品在权利人的控制下首次销售之 后,无论何人在何处使用或销售该产品,都无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地域性,又叫权利的国内用尽,是指权利穷竭的效力仅及于权利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准据法律的效力范围内,即权利在一国的穷竭,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在其它国家仍旧处于 “未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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