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汽车租赁合同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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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担保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付款约定: 备注: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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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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