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新办发[2017]1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锡新办发〔2017〕1号)
各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桩设备生产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6〕377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7〕2号),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责任主体 1 /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本市和外市生产企业,下同)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
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整车产品及运营的充电设施负总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从研发制造、运行监控、维护保养等各环节严格管控,确保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一致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度,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加强管控,确保充电设施运营安全。
(一)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以技术保安全,努力开发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产品。要加强供应商管理,严格把控零部件质量,并对零部件质量问题负责。要严格车辆出厂检测,确保生产一致性和整车质量安全。自2017年1月1日起,电动客车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所有新生产的新能源客车暂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6〕377号)所附的《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 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燃烧、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事故车辆所属单位所在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并抄送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经信委)。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确保生产或购买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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