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类项目施工期宜布设临时监测点;建设生产类项目施工期宜布设临时监测点,生产运行期可布设长期监测点;工程规模大、环境影响范围广、建设周期长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布设长期监测点;特大型建设项目监测点的布设还应符合国家或区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布局的要求,并纳入相应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
2 制定和完善调查和巡查制度,扩大监测覆盖面,并作为上述监测点的补充。
3 监测小区、简易土壤侵蚀观测场应在同一水土流失类型区平行布设,平行监测点的数目不得少于3个。对铁路、公路、输油(气)管道、输电等线型工程,还应在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布设平行监测点。 5.9.8 监测点的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监测点都应有较强的代表性,对所在水土流失类型区和监测重点要有代表意义,原地表与扰动地表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2 各种观测场地应适当集中,不同监测项目宜相互结合。 3 宜避免人为活动的干扰。 4 交通方便,便于监测管理。
5 监测小区应根据需要布设不同坡度和坡长的径流小区进行同步监测。
6 控制(卡口)站的主要工程设施应与小流域水文、泥沙及其动力特性相适应。
7 简易土壤侵蚀观测场应避免周边来水对观测场的影响。
8 风蚀量监测点应避免围墙、建筑物、大型施工机械等对监测的影响。 9 重力侵蚀监测点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侵蚀部位布设。滑坡
28
监测应针对变形迹象明显、潜在威胁大的滑坡体和滑坡群布置;泥石流监测应在泥石流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布设。
5.9.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采取定位监测与实地调查、巡查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有条件的大型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遥感监测方法。监测方法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小型工程宜采取调查监测或场地巡查的监测方法。
2 大中型工程应采取地面监测、调查监测和场地巡查监测相结合的方法。
3 规模大、影响范围广、有条件的特大型工程除地面监测、调查监测和场地巡查监测外,还可采用遥感监测的方法。
4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和水土流失量的监测应采用地面监测法。 5 扰动面积、弃渣量、地表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项目的监测应采用调查法和实测法。
6 施工过程中时空变化多、定位监测困难的项目可采用场地巡查法监测。
5.9.10 标准径流小区的建设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建设。 5.9.11 非标准径流小区的观测设施可参照标准径流小区建设。 5.9.12 具备条件的可建设人工模拟降雨径流小区进行观测。 5.9.13 以控制站进行监测的应能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5.9.14 风蚀监测应根据扰动地表情况、可能产生风蚀的区域和数量,合理布设监测点主要是布设集沙池和插钎等。
29
5.10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
5.10.1 项目法人必须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中,并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逐一落实,合同文件中应有明确的水土保持条款。
5.10.2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均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予以落实,编制单册或专章。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5.10.3 施工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期应控制和管理车辆机械的运行范围,防止扩大对地表的扰动。 2 应设立保护地表及植被的警示牌。施工过程应保护表土与植被。 3 应有施工及生活用火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烧毁地表植被。 4 应对泄洪防洪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证其防洪效果和通畅 5 建成的水土保持工程应有明确的管理维护要求。
5.10.4 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 5.10.5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5.10.6 建设单位应经常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
5.10.7 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首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内容、程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0.8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对永久占地区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后续管护与维修㈠临时占地区内的水土保持设施应由项目法人移交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继续管理维护。
30
5.11 结论及建议
5.11.1 结论中应明确有无限制工程建设的制约因素,对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结论性意见,水土保持方案的最终结论。
5.11.2 应提出对主体工程及施工组织的水土保持要求,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的要求,明确下阶段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5.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的规定
5.12.1 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核准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应遵循附录A的规定。
5.1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内容应遵循附录B的规定。
3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