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7、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8、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
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9、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0、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1、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及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1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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