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立涉企执法报告制度,公安民警到民营企业办理案件或开展安全检查时,除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外,需向所在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报告,尽量避免对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6.严格依法办案,审慎使用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7.加强同其他省市执法协作,对涉及我市民营企业的跨省市重大案件,主动对接、积极协作,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五、强化保障监督
28.成立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侦总队,负责统筹各警种服务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收集掌握民营企业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29.会同市工商联等部门建立警企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了解企业需求、征求工作建议、研究解决问题。建立服务平台、开通微信公众号、设立24小时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电话,畅通民营企业同公安机关的联系渠道,增强警企协作合力。
30.对民营企业投诉反映执法办案和管理服务方面的突出问题,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并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安民警,先行停止执行职务,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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