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A、法律依据。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B、隶属关系。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C、职责权限。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D、任职期限。指对行政首脑任职期间有明确的规定。E、机构设置。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F、人员编制。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G、其他事项。如生效条件等。
31、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答:(1)监督的对象相同。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监督的内容相同。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监督的目的相同。都是保障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3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33、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答:(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政违法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过程。即在客观上有违反行为法律规范的事实,在主观上有过错。
3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5、什么是行政救济?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6、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因为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和保护。(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行政争议,也就是行政纠纷,是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救济的核心内容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 37、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3)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38、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答:(1)合法性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39、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40、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地赔偿称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之前,追偿权是不存在的。(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是指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却仍然一意孤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41、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答:(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4、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5、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答:(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3)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有民法院裁判拘束。 46、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在诉讼期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7、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48、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1)对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举不出证据,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能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49、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 答:(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0、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答:(1)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2)提起的条件不同;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3)有无期限制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上诉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4)审理的主体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5)审理的对象不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6)程序的性质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司法原则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5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答:(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理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评议宣判阶段。
5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哪些? 答:(1)法律;(2)行政法规;(3)地主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1)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的其他法律。(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其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与受理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发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的依据。此外,《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3、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答:(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4)限期履行判决;(5)变更判决;(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你更精 5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同等的诉讼义务。(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对待对方公民、组织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时相互对等。(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55.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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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答:(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 7)立法效果不同。
57.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58、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59、简述在行政诉讼中诉讼阻却有几种情形答:(1)延期审理;(2)缺席判决;(3)诉讼中止;(4)诉讼终结;(5)案件移送;(6)延长审限;(7)撤诉。 60、简述行政授权的特征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61、简述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分类有你答:(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62、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和调解书,决定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63、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有你更精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4、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答:(1)适应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65、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
答:①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③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免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①提出申请的权利 ②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③听证的权利 ④了解情况的权利 ⑤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有你(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①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③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67、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答:(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若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68、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其中第1个特征,既是指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69、确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答:(1)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因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各种草案,经过公开的讨论、听证以后,更有利于公众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和认同。别外各种途径的参与制度如书信、磋商、座谈、调查、采访等,能使公众有足够的机会参与制定活动,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使行政立法文件真正做到集思广益。(2)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同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在行政机关没有很好地遵循公开原则和制度,并有可能造成违法或侵权的后果时,能够及时地发现,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机关及其所制定的规范的权威,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70.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答:行政许可的特点有:(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并不因行政相对方准备从事某项活动就主动地颁发行政许可证。(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相对方某种不作为义务使相对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不予批准和证明。 7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72、《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73、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服从;确定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
74、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由于:①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②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以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7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理由是:①其诉讼主张是独立的;②其主张与被告对立,与原告也彼此独立;③如果先于原告起诉,即可获得原告资格。
76、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除满足行政诉讼的一般起诉案件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行政诉讼已经成立;②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③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内在的关联性;④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或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提起。 77、缺席判决适用于如下情形:①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拒不到庭;③案件审理结果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需要其承担义务,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8.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79.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l)任何行政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够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80.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8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二大部分。(1)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2.试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1、争议主体不同。行政争议的主体之中,一般情况下,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起码也应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种争议通常不可能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而民事争议无此特殊要求。同时,绝大多数行政争议,作为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比相对人年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经“命令——服从”为基本特征的不平等关系。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是权利方,也不能以强制力为依托对对方当事人直接发号施令。2、争议起因不同。行政争议由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民事争议由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进一步说,行政行为可以引发民事争议,民事行为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3、解决争议的手段不同。行政争议,有相当一部分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判等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条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民事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概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83.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法有下列五个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84.试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部分,通常都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范,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某一项法律的法律规范及可以全部属于行政法规范,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则属于大部分。(3)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各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等,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即为行政法的渊源。(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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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答:(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三)行政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86.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答:(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87.试述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二)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88.试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89.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0.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91.什么是行政主体?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92.什么是行政职权?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93.试述行政职权的内容。答:行政职权具有多样性。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权力:(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2)行政许可权。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从事某种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的权力。(3)行政确认权。行政主体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权力。(4)行政检查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5)行政奖励权。行政主体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重大贡献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权力。(6)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主体对有特殊困难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公民,给予物质上帮助的权力。(7)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相对方给予某种法律制裁的权力。(8)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对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主体基于执行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权力。(10)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权力。(11)其他行政职权,包括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
94.什么是行政职责?它有哪些具体内容?答:(一)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二)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95.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范围要大于行政主体范围。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相对方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也就是说: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96.什么是行政机关?它有哪些特征?
答: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97.试述国务院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答: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98.试述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1)制定规章权;(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99.试述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1)制定规章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 (3)裁决争议权。
19.试述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20.试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主要是:(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2)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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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试述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1)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2)就本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22.什么是公务员?其法律地位如何?答:(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23.试述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属性。答:(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实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24.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答:(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5.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有哪些?答: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
26.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形有哪些?答: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情况:(1)罢免;(2)撤职;(3)免职;(4)辞去领导职务;(5)降职;(6)转职;(7)调职;(8)升职;(9)其他情形,如轮换、挂职锻炼等。
6.哪些情况引起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失?答:以下几种情况会引起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1)死亡;(2)丧失国籍;(3)辞退;(4)辞职;(5)开除公职;(6)被判刑罚;(7)离休、退休。
27.试述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的特征在于:(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28.试述被授权组织的含义、类型与法律地位。答: 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29.试述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答: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行政委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4) 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30.试述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1.什么是行政相对方
?答:行政向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行政相对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32.什么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内容是什么?
答:(1)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3)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33.试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
答: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34.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形成或作出。—般说来,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2)主观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有凭借行政职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且显露达到该种效果的意思表示。(3)客观条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表现出来。(4)法律效果条件。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当能够产生一定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即使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使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受到影响。
36.试述行政行为的分类。答:行政行为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37.试述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答:(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就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不同内容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概括起来,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方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剥夺权益是指剥夺行政相对方已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方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行政相对方原有的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于某个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某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予以确认。(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或服从。(2)确定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具体不可变更力,非经法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3)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4)执行力。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方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38.试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39.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哪些?答: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40.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草;(2)征求意见;(3)审查;(4)通过;(5)签署;(6)发布与备案。
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法。(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 论述题
1.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汉利性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虽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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