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主张其退休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支、垫资行为发生争议的,应作为劳动争议一并处理,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发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因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先待遇或领取退休的人员而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坚持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主张。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的,不作为
劳动争议处理。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罗列
第十一条劳动者与未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争议的,应将业主(投资者)列为当事人,并注明系该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以及该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和业主的身份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死亡,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劳动者相关死亡待遇的,应将全部合法继承人列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劳动者派遣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劳动者利用虚假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争议,审理过程中能查明劳动者真实身份的,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劳动者以其本人真实身份起诉,劳动者同意变更的,以劳动者变更后的真实身份作为诉讼主体;劳动者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
对劳动者是否属于冒用他人身份存在争议且无法查明的,可根据
劳动者诉讼中的身份情况进行审理,但在罗列诉讼主体时应在劳动者姓名后注明系“自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审批表或其他协议、合同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却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与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不一样的,以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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