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权确认协议
合同编号:德银(2016)所有权确认字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出租人(车辆所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周伟
承租人(车辆使用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挂靠单位: (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德银(2016)回租字第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以售后回租方式租用车辆。乙方为方便使用车辆,将车辆挂靠在丙方名下,以丙方的名义为车辆办理车辆登记。为确认甲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车辆挂靠在丙方名下,以丙方的名义为车辆
办理车辆登记,只是为了方便乙方对车辆的使用,并不表示车辆所有权实际转移给乙方或丙方,丙方只是名义上的车主。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乙方、丙方对本协议项下车辆均无处分权,车辆处分权归
甲方所有。在甲方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时,乙方、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丙方不得以《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情况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甲方车辆过户的要求。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如因乙方、丙方拖延或拒绝配合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而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处置车辆造成损失,乙方、丙方应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以未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期间车辆的折旧损失为准,折旧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适用甲乙双方之间签署的《关于确认收回租赁物价值的特别约定》中的相关条款。
第四条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丙方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占有、
使用挂靠车辆,不得在车辆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第五条 乙、丙方应确保租赁车辆不会因登记于丙方名下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被乙、丙方的
任何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基于其与乙、丙方之间的非因车辆而产生的其他关系而扣押、查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对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如果发生任何该等情况,乙、丙方将对甲方的损失作出全额的赔偿,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有关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当事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争议
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甲乙丙三方确认:任何需要送达各方的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均以以下地址为各自的送达地址,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而使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1602室 联系电话:021-61762588
乙方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七条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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