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
缮
物权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人细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人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用。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
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各出资30万元购置一套房屋。甲乙二人因生意缺钱,可以以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向银行质押并获得贷款60万元。如果甲乙二人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借款,丙对甲乙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丙可以向甲乙二人各支付30万元,甲乙二人在向银行还贷的同时,也消灭了与丙的按份共有关系。
(二)对按份共有物的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对共有物的改良。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称改良行为,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由于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而言需费较大,需要各共有人按照自己所占共有物份额的比例支付重大修缮费用,因此为维护多数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行为规定实行“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即占共有物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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