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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31 6:16:0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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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相关规定审批。

参加科研学术会议的借款和支出金额,自然科学研究课题不得超过该课题总经费的1/3;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不得超过该课题总经费的1/2。 (三)经费报销。为节省科研支出,杜绝浪费,科研经费的开支除须经课题主持人签字外,科研经费报销坚决执行\审核制度,即先由科研科长审核登记,经医教部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1、论文版面费的报销。课题立项后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课题有关学术论文,在课题研究周期内可以在科研课题经费中按我院相关规定报销,与课题无关的论文版面费不得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论文版面费报销时必须同时附有该论文复印件或采稿通知单,否则不予报销。 2、课题申报评审费的报销。科研课题申报应缴纳一定数额的评审费。除发文单位有明确规定申报评审费由单位支付外,科研课题申报评审费应先由申请人垫付,通过评审确认立项的,在经费下达后可在本课题经费中冲销。未立项的,不准以任何形式在其他科研课题经费中报销。 (四)向院外汇出科研经费,必须是科研计划中需要的(建立基地、试验点、观察点、协作点)协作费、劳务费、补偿费等。须在年初做出计划,由医教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课题节余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科研课题执行期截止后,课题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到医教部、财务科办理课题结余经费手续。课题结余经费全部转拨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的个人课题结余经费帐号,用于后续科研工作。最后课题结题时,根据有关的基金委的要求课题最后上报的决算数必须与财务账面上的数额一致;逾期未能办理的课题,财务科将冻结经费帐号,停止经费使用;帐号冻结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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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仍未办理手续者,财务科将会同医教部注销帐号,将结余经费转拨至医院科研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医教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课题组予以相关处罚。

(一) 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医教部责成科室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停止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二)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三) 项目无故延期,经核查属实,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医教部会同财务科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四)挪用科研经费购买非科研用品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五)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课题有偿使用经费的。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科、医教部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对中止课题的科研经费,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将其转入院科研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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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院,所在科室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医教部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院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医教部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医教部向财务科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医教部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八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臵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医院、课题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一)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家级课题;B——省级课题;C——厅局级课题;D——横向课题;E——专项经费;F——其他。医教部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预算支出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二)为及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和管理的科学性,医教部、财务科可随时抽查任何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其中重点检查国家级或重大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预算方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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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教部会同财务科每年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科研经费本交所在科室,由科室统一交医教部办理登统结转手续,未经医教部办理年度结转手续者,下年度不得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条 未经医教部批准或未在医教部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上述各种费用使用范围、开支比例,提扣数额和比例,上级或任务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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