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为保障食品质量,向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食品和服务,本单位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实行以下自检制度:
一、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检测室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负责在食品入场时开展检测。
二、检测范围:
(一)进入超市(市场)的蔬菜、水果、鲜肉、水产、海鲜等各种未经加工农副产品;
(二)入场加工销售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
(四)消费者存在质量反映,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加强质量管理的食品。
三、检测项目:
(一)食品中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或其它危及人身健康的物质; (二)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过国家标准,食品中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食品是否腐烂变质、过期失效; (四)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注的等级。
四、超市(市场)设立食品信息公示牌,公示当天检测结果和其它食品信息;
五、经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不得入场销售;同时立即将检测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认真对待消费投诉、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我公司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三、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四、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五、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六、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七、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确保本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持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
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五、本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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