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
国的法律?(BC)
A. 在伊朗履行的中国油王石油公司与伊朗哈斯石油公司共同开 发伊
朗某地石油的合同
B. 在上海履行的类国好利来公司与中国方氏有限责任公司合资 经营
企业合同
C. 在内蒙古履行的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D. 在青岛履行的某涉外工程承包合同
15.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 律
冲突可以(ABCD) o
A. 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 B. 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C. 适用行为地法律
D.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三、名词解释
16.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 有
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 象。
17. 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 民
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18.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 不
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 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四、简述题
19.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就是指意思自治的方式,通 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 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最通行的方式 是在合同中列入“法律选择条款”或通过标准合同作出统一约定。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 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 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20.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 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 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
(1) 执行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方式。被请求国法院根 据请
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形式审或实质审,认为该外国 法院判决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须发执行令,交付执行。
(2) 诉讼和登记程序:英美国家采用。所谓诉讼式程序,也称重 新起
诉程序,即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 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 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经英美国 家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 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 以执行。
五、论述题
21. 论“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
答:“直接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直接适用的法”被适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 一
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 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
本质上具有必须或直接适用性。这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 “直接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 对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 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 是某一法律部
门或领域。
(3) 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 而
是由于其本质要求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 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直接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 的
“直接适用的法\。
(5) 这些“直接适用的法”不是一个确切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而
只是一些个别具体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 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 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予以确 定。
六、案例题
22. —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
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 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 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 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 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 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 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 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 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并对这一系属公 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处 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 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 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 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 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 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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