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01)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津人专[2001]3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1.10.16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4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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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工程技术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工程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本专业较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现代工业工程的基本理论与技术方法; ②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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