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7,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节 会计监督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
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并非审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
5
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公职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职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监督权力是《会计法》和单位负责人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 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
6
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社会任何单位,个人,媒体对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业、会计培训、代理记账等业务。 2.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
联系:两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往往需要借助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部门也经常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建议。 区别:
1, 审计目标不同
2, 审计独立性不同
3, 接受审计方式的自愿程度不同 4, 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5, 审计的时间不同
7
总结: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