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全体党员带头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带领全体员工完成集团公司各项指标任务。
第二条 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党支部和全体党员。
第四条 党员积极带头制度
1、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带头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的决议,确保各项决议贯彻落实的实际效果。
2、自觉学习,遵守纪律,做遵纪守法和执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模范。
3、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讲究党性,顾全大局,服从工作岗位安排。
4、联系群众,积极配合,参与各项有益活动,维护集团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5、努力工作,奋发进取,争当岗位工作先进。 第五条 发展党员制度
1、由申请入党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支部召开党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经讨论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由支委会研究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
2、对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后,所在支部进行讨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支委会根据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和支部的意见,确定发展对象。
3、将积极分子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并由党委派专人到发展对象的所在支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考察合格的发给《入党志愿书》,由发展对象填写后,交给支部并由支部组织讨论。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经全体党员表决后,填写“支部大会决议”,签名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审
批。
第六条 党费缴纳制度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2、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000元以上至10000员(含)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2%。
3、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缴纳党费,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4、按时缴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方法简便易行,时间相对集中,每年开展一次。
2、通过学习和评议,检验每名党员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是否维护集团公司大局,是否带头执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带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3、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严肃认真地开展民主评议,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
4、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由支部上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进行表彰。
第八条 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1、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支委会对于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材料。
2、经支委会讨论,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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