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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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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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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

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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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12

5.1设置要求...............................................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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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居住小区 5000—7000 15000—20000

基层社区 1500—2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 (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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