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桂铁路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00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文)、《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3号文)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云桂铁路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云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工作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坚持施工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云桂铁路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公司选择一家中标监理单位作为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公司对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监理工作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下,由公司安质部对监理
工作具体负责,其他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公司对现场监理单位采取直接管理。设在现场的监理站是监理单位的执行机构,监理业务和管理工作由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监理站要根据监理任务,下设若干监理分站(组),监理分站(组)设分站长(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 第六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监理管理职责:
(一)审查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资格。 (二)督促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现场监理机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三)监督检查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日常考评。 (六)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四)建立健全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
(五)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机构,配置现
场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必须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信工具。
(六)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程序、质量控制要点、检查及检测内容。
(七)组织实施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八)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监理规范。
(九)接受本工程监理信用评价。配合工程质量信誉评价工作。 第八条 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公司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监理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三)国家和铁道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四)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五)建设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供应合同。 (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季度和年度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
(七)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规定,公司、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监理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各项监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编制云桂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站、各监理分站(组),按专业分工及单位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程序、质量控制要点、检查及检测内容及规定、责任,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切实履行监理人员职责。公司将根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进行奖励与处罚。凡是对施工单位进行奖励的,原则上也将对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凡是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的,如果监理单位有失职行为,也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各专业施工的先后顺序,按照监理规范和验收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见证、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标书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全面控制,并负责对检查(验)过程进行有效签认。现场监理员无签字权。
第十四条 公司将按标书承诺及有关规定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员(若变动,须报公司批准)。进场监理人员与标书承诺不符,或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正常的监理工作需要,公司将依据合同规定条款对有关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一)监理单位在所监理工程的工期内,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监理单位违背承诺或违背招标文件基本原则或上场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将按合同规定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监理单位同时应补充或更换监理人员,以符合要求;
(三)监理单位违背承诺或违背招标文件基本原则或监理单位上场的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信工具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将按合同规定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监理单位同时应补充或更换有关设备和工具,以保证符合要求;
(四)如发现监理工程师业务能力差,不适宜担任监理工作,,有违反《监理人员守则》者,公司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时,监理单位应予更换。
第十五条 严格监理纪律。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要佩带标识。所有监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制定的监理人员守则,并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 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请假、调换。
(一)监理人员因出差、休假等原因离开工地时,总监理工程师要向公司报告,并指定代务人,经同意后,方准离开,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职称、资质相当的其它监理工程师代务。 (二)总监理工程师调离本工程时,须在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准离开。
第十七条 建立监理人员诚信评价机制。对职业道德低下、参与弄虚作假的监理人员坚决清除。
第十八条 严格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施工单位提出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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