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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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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8]1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5 【实施日期】2018.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系市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下同)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主体。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其工程费用标准由双方参照工程定额标准协商确定。 1 / 2

二、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

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

三、工程建设原则。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四、供配电设施范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点以上的供配电设施。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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